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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日前由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表。 公务员要求在考试录用、调动、职务升降任免等公务活动中进行回避。 专家对人民网记者说,这种举贤回避措施只是打破关系网的治标之举。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中有专门的相关证明,包括回避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三种情况。 这次试行的回避规定据此明确细则,决定回避的程序性安排和惩罚性条款。
与《公务员法》相比,回避规定的最大优势是制定回避范围,确定亲属关系,侧重于贯彻执行,总体上是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利措施。 ”。 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研究部主任许耀桐告诉记者。
比较地区回避情况,《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必须执行地区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回避规定中明确记载了“通常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指导者”,特别指出县级公检法机关、组织部门的正职也一律遵守地域回避。
“异地工作不应该只包括公检法、组织部门的正职干部。 很多时候影响很大的不是你的职位,而是看你是否在这个职位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莫西洪研究员对记者说:“从县一级法院的实际业务来看,普通法官也可以对案件起到院长同样的作用,这些公务员也应该实际执行地域回避条款。”
关于公务回避情况,《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只要求“公务员有应该回避的情况时,本人必须申请回避”。 回避规定中明确记载了考试录用、调动、免除职务晋升、审查、考察、奖惩、交流、海外承认等是公务员应该回避的公务活动。
莫纪宏认为回避公务本身不是干部选任的硬性标准,即“举贤不能避开父母”。 但是,在实际操作情况下,人情交易的泛滥改变了干部的招募、晋升,制定这样的限制规定是有道理的。
“公务回避制度当然可以起到正面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不改革人事制度就无法破坏干部选任”。 莫纪宏指出,干部人事制度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尽量多选择政治性不强、技术性高的岗位向社会公开招聘,是“举贤避亲”治不好的病的方向。
回避规定第十四条还指出公务员有意隐瞒和拒绝面临回避的结果: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的,必须免职的公务员必须自主报告应该避免的情况。 需要避免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必须进行批评教育。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许耀桐表示,《公务员法》只是提出公务员“应当”实行回避,却没表明不实行回避该怎么解决,这就为一点公务员的违规操作留下可乘之机。回避规定关联惩罚性条款的出台对于破除关系网非常及时,“因为现在确实再也不能拖延下去”。 (贾玥)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