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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了第62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自去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法强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保险标的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费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诱惑、市场运营、自主自主性和协同推进的大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明确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法强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快速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的推进、管理相关业务。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必须建立农业保险相关情况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事业,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事业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的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保险的普及,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吸引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目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助金的范围的,财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助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大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大灾害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需要的基础服务体系制度。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高信用支持力。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机构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农民保险时,保险机构必须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并编制投保人名单,详细列举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新闻,由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保险机构必须公示担保情况。

11条农业保险合同比较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度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与被保险人确定保险标的损伤情况。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机构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公布调查定损结果。

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用抽样方法或其他方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使用抽样方法确定损失程度时,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农业保险标的解决有规定的,赔偿损失时应当取得损害保险标的依法解决的证据或者说明资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保险标的剩余价值的权利。 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签订赔偿合同后1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应当赔偿的保险金。 农业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确定的保险目标损失程度全额支付应当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履行非法介入保险机构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农民投保的,索赔名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公布索赔结果。

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的保险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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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