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联社本篇文章3323字,读完约8分钟
经过近十年的公开讨论,改革劳教制度已经是社会共识。 包括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黑龙江律师迟生在内的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多年来提出了议案,提出了改革这一制度的建议。
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劳动教育问题的决定》。 这个法律文件被广泛认为是劳动教育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 根据这份文件,劳动教育是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也是就业方法。 当时,劳动教育者根据其劳动成果获得了工资。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于1979年12月5日正式发表了《关于劳动教育的补充规定》。 这是关于劳动教育制度的第二份法律文件,首次将劳动教育的管理和批准机构明确为“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设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育的期限通常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增多,公安部门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这类人的解决纳入劳动教育的范围,劳动教育的对象正在扩大。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育试行办法》。 这是现行劳动教育制度的首要依据。 《劳动教育试行方法》进一步扩展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育的补充规定》,使劳动教育的对象更广泛,实施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任何行为,违法情节不足刑事处分的,理论上成为劳动教育的处罚对象。
2000年7月1日实施了《立法法》,“法律保存”大体上确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由“法律”设定。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学界一致认为,关于劳教制度的两项法律文件得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但不符合法律本质,《劳动教育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文件,只能视为部门规则。
先天性不足的硬伤,劳动教育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
根据《关于劳动教育的补充规定》,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组成的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是作出劳动教育决定的部门,但实际上真正行使劳动教育决定权的是各级公安机关。 从批准、审查、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大部分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大部分由市级公安机关的法制所作出解决决定,由相关领导签字即可。
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中处于主导地位根据2002年4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劳动教养事件的规定》,该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联合公安局” 劳动教养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 ”。
而且,该规定确立了公安部门的应诉资格。 “被劳动教养者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必须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
晚夙生说,由于劳动教育制度缺乏基本监督和平衡机制,与“易于使用”相比,随意性大,可以体现领导的个人意志,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频繁采用劳动教育,对个别长时间访问者
为了回应劳动教育改革的呼声,公安部于2005年9月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劳动教育审查事业的实施意见》,律师代理劳动教育事件,全面实施劳动教育委员会直接听取被劳动教育者意见的审理制度,最高刑期为2年
很多学者认为,劳教“在短时间内,用非常内部的方法,剥夺一个身体的人身自由”。 另外,劳教本来就对比了“刑事处罚不够”的行为,但劳教的处罚力度比刑事处罚中最轻的1~6个月拘役高。
劳教制度存在的现实土壤
多年来,比较劳教制度,学术界基本上分为两种观点,一派废除了力主,一派提出了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认为建嵖力量主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本质上是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行政权用于有效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另外,不需要劳教制度,现行的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包括限制、拘役等轻微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不需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犯罪制度,或者成为独立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处罚制度。
长期关注劳动教育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屈学武研究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劳动教育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构、运行状况来看,现在的劳动教育制度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他认为,对于现在危害社会的人们,并不是所有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患者、吸毒者、实施了违法的“犯罪”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等的处罚方法都可以处罚。 对这一部分人,不能进行处罚,不能用治安管理处罚教育精神疾病,不能矫正酒精依赖症。 但是,有这些心理和生理疾病的人的存在,给自己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风险,对社会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比较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应该对他们采取惩罚以外的海外保安处分这样的特别司法处分。
屈学武比如,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杀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政府收容教养”,谁适用呢? 什么法律,通过什么程序适用?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现在在劳动教育的场合进行。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对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对吸毒者的强制吸毒中毒、经常对妓女的收容教育以外,现在属于劳动教育的范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认为,劳教制度经常受到批评也一直存在,是因为有相应的土壤,根本原因是现在中国的处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的联系存在一定的空。
劳动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我国对入罪采取定性+定量的标准,而不是“零门槛入罪”。 比如,有人偷了自行车。 他说,虽然性质上是盗窃,但由于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金额大”条件,因此不构成犯罪,我国很多犯罪都有“情节严重”或“金额大”等定量要求。
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但没有量化要求,刑法就无法解决。 例如,经常性的小偷,不能根据刑法处罚。 光是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最长20天,处罚力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劳动教育这样的制度。
屈学武认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对实施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人和需要心理矫正、人格矫正、戒毒治疗、戒酒治疗、性病治疗、精神疾病治疗的人进行特殊的司法处分。 保安处分限制了相当长时间的人身自由,因此这是否是相应的处分不能由警察决定,法官确认为中立的裁决者。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确保实质性正义。 因此,在所有设有保安处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这种处分的适用机构是法院。 另外,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也有权上诉。
如何处理“优势之争”
关于劳教制度的改革问题,许多学者支持用立法方法进行全面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连续两次将《违法行为矫正法》列入立法计划,至今该法仍未能要求审议。
“改革的最大阻力是各地方政府想保存被认为威慑力和效率非常高的限制手段。 ”。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方平说。 今年8月中旬,10名律师联名致函司法部和公安部,直陈劳教制度的五大弊端,建议对劳教制度进行技术调整,李方平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复印件之一是调整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的权力配置,与劳教立法进行比较权力再分配。 但是,哪个部门希望放弃权力呢?
2004年参加《违法行为矫正法(草案)》讨论的专家表示,草案削弱了劳动教育制度的强制性,强调了“教育矫正”,矫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矫正场所不得设置铁窗、铁门,强制对象连续劳动,
司法部主任王正义曾经调查过国内很多劳教所,参与了《违法行为矫正法》的立法讨论。 他草案最大的争论是由谁作出劳动教育的决定,劳动教育必须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设定外,还必须由司法机关决定,不得由行政机关决定,现有的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和批准委员会 这个核心问题很难达成协议,所以草案被搁置了。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施杰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旭晟均表示,改革劳教制度异常艰难的原因在于立法机关难以解决部门好处之争,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必需考虑“从更高层面处理部门好处、地方好处之争”。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